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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僑在臺灣居留天數與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2011/11/30)  2017-10-1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凡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之外僑,應就其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依法繳納綜合所得稅。外僑課稅身分的認定與其在課稅年度內居留之天數有關,請納稅義務人特別留意計算天數的方式。
該局說明,外僑在華居留於一課稅年度若超過183天,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居住者),反之則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簡稱非居住者)。而其居留日數之計算係以護照入出境章戳日期為準,並依據行政程序法第48條第2項規定始日不計末日計,亦即入境日當日不計入在華居留天數,但出境日當日則可計入,同時,如一課稅年度內入出境多次者,則應累積計算。依法其納稅方式亦有不同,茲說明如下:

(一)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同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內,在華居留不超過 90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依規定扣繳率就源扣繳,無庸辦理結算申報;其中華民國來源之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於離境前辦理申報納稅。

2.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超過90天未滿183天者,其中華民國來源之扣繳所得,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其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包括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自行依規定扣繳率申報納稅。

(二)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同一課稅年度內,在華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即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將該年度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各類所得,及因在中華民國境內提供勞務而自境外雇主取得之勞務報酬等總計,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依累進稅率申報繳納綜合所得稅。
該局呼籲,在華天數與外僑課稅身分息息相關,請外僑納稅義務人特別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莊淑純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15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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