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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自境外所得,已依外國稅法繳納之所得稅應如何扣抵 (2011/10/20)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子公司取得之股利所得,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扣抵結算申報應納稅額者,僅限於股利所得之稅款,不含國外子公司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
該局查核某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該公司誤將其境外子公司於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公司所得稅申報國外稅額扣抵,經該局調整補徵稅額5億餘元,並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指出,國內營利事業投資國外子公司,獲配股利收入,該股利收入依所得來源國規定扣繳之所得稅,得提出符合規定之納稅憑證,自國內母公司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限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股利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至國外子公司於當地繳納之公司所得稅,則無扣抵國內母公司應納稅額之適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若營利事業以境外分公司方式經營者,其境外分公司之盈餘,國內總機構應予合併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該境外分公司依當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公司所得稅,經提出符合規定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者,得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亦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分別就源自境外子公司及分公司之所得舉例說明其國外稅額扣抵如下:
例1.甲公司100年度國內所得額500萬元,其於A國之境外分公司所得200萬元(A國公司所得稅率30%),已於當地繳納公司所得稅60萬元,甲公司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境外分公司所得200萬元合併申報,其國外稅額可扣抵金額及應繳納稅額計算如下:
(1)(國內所得額500萬元+國外所得額200萬元)x稅率17% = 119萬元
(2)國內所得額500萬元x稅率17% = 85萬元
(3)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119萬元-85萬元=34萬元
(4)甲公司國外所得於A國繳納之所得稅款為60萬元,大於國外稅額扣抵上限34萬元,兩者取小,僅得扣抵34萬元。
(5)100年度甲公司應繳稅款=119萬元-34萬元=85萬元
例2.乙公司100年度國內所得額500萬元,其於B國之100%持股子公司99年度所得200萬元(B國公司所得稅率30%),於當地繳納公司所得稅60萬元,稅後盈餘140萬元,於100年度全數分配予乙公司,乙公司獲配股利收入時,依B國稅法規定扣繳10%所得稅計14萬元。乙公司辦理10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國外股利收入140萬元合併申報,其國外稅額可扣抵金額及應繳納稅額計算如下:
(1)(國內所得額500萬元+國外所得額140萬元)x稅率17% = 108.8萬元
(2)國內所得額500萬元x稅率17% = 85萬元
(3)因加計國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108.8萬元-85萬元=23.8萬元
(4)乙公司國外所得於B國繳納之所得稅款為14萬元,小於國外稅額扣抵上限23.8萬元,兩者取小,僅得扣抵14萬元。
(5)100年度乙公司應繳稅款=108.8萬元-14萬元=94.8萬元
該局強調例2可扣抵之國外已納稅額僅限於乙公司獲配股利依B國稅法規定扣繳之稅款14萬元,至其境外子公司所繳納之公司所得稅60萬元,則不得列入扣抵。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境外所得已納之所得稅,應依規定取得合法憑證與正確計算得扣抵限額,並應注意是否有誤將子公司於所得來源國繳納之公司所得稅計入扣抵,以免遭稅捐稽徵機關調整補稅並加計利息。
(聯絡人:審查一科邱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308)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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