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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約給付各類所得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 (2011/3/8)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扣繳單位給付租金或權利金等所得時,因契約約定由扣繳單位負擔稅款,故以未含扣繳稅款的金額辦理扣繳,致扣繳義務人短扣稅款而受罰。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該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規定繳納之。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因此,我國營利事業給付外國營利事業權利金時,雖約定外國營利事業取得之權利金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營利事業負擔,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仍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權利金,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
該局舉例,國內甲公司給付國外乙公司權利金,契約約定乙公司實收100萬元,則甲公司給付乙公司權利金時,應按給付淨額100萬元換算為給付總額125萬元〔100萬元÷﹙1-20%﹚〕,再以給付總額125萬元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25萬元﹙125萬元×20%﹚;甲公司如誤以100萬元為給付總額,乘以扣繳率﹙20%﹚計算扣繳稅款為20萬元,則有短扣繳稅款5萬元。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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