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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金應如何辦理扣繳? (2011/1/4)  2017-10-10

國稅局說明,這些在職務上或工作上取得之獎金或獎品,均屬薪資所得。至於年終獎金,係僱主基於犒賞員工一年來工作的辛勞以及讓員工過個好年的考量,特別於年終之際給付的獎金,換言之,年終獎金並非每月給付之薪資所得,故扣繳單位給付時,得選擇免併入「全月給付總額」扣繳。且依財政部99年12月22日發布,修正後之「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第14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5條、第8條、第10條規定,自100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於發放年終獎金這類非每月給付薪資(給付對象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時,除扣繳率已由原先的6%調降為5%外,且每次給付金額如未達68,501元者,即可免予扣繳。

另前揭年終獎金(品)如果是由職工福利委員會給付,則係屬員工之其他所得,不用扣繳稅款,但職工福利委員會仍應於給付年度次年1月31日前填報免扣繳憑單。若職工福利委員會之給付是由員工薪資提撥科目項下開支者,則屬員工領回先前提撥之薪資,該筆薪資前已歸課綜合所得稅,就不再視為員工所得,免再填報免扣繳憑單。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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