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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收購廢棄物應取得之憑證釋疑(2010/12/09)  2017-10-10

營業人收購廢棄物(舊貨物)支付價款者,應依左列規定取得進貨憑證:

(一)向使用統一發票之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統一發票。
(二)向核定免用統一發票之小規模營利事業進貨者,應取得普通收據。
(三)向持有廢棄物之個人進貨者,可填報「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按期向主管稽徵機關
  申報,並以第四聯作為記帳憑證。
(四)如係自行沿街收購或向肩挑負販收購者,應取得敘明出售人姓名、地址、身分證統一編號 、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及年月日並經簽名蓋章之普通收據。
(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 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 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台幣1,000元者,得免 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
(財政部80/07/16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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