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夥伴

積極負責

誠信正直

專業分工

板新會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首頁 事務所簡介 投資與工商登記服務 委託記帳 服務報價 聯絡我們 稅務教室 下載專區
99年4月份消費,卻拿到商家開立99年5-6月份統一發票,如何對獎? (2010/10/20)  2017-10-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 依據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實務上,營業人很難確實估計每期使用發票數量,常在雙月份最後幾天,當期發票已用盡,而指定販售統一發票機構已無庫存統一發票可供購買,營業人在買不到當期統一發票,而又必需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情形下,經向主管稽徵機關報備核准後,可以開立次期統一發票交付消費者。

至於納稅人擔心消費月份與發票上印製之月份不同,兌獎月份是那一期?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如果消費者取得營業人開立之次期統一發票,仍可以統一發票刊印之所屬月份之號碼對獎,以本案例而言,消費者於99年4月份消費,拿到的是99年5-6月份的統一發票,買受人是依5-6月份中獎號碼對獎,權益並未受損。

南區國稅局再次呼籲,營業人應於申購統一發票前,自行評估需用統一發票數量,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購,如發生不敷使用情形,而須提前使用次期統一發票者,應依規定向稽徵機關報備,並於交付非當期統一發票予消費者時,確實告知消費者,以避免消費者產生誤解。 會計師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