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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貨物與持有免稅卡之外交機構或人員,可適用零稅率 (2010/10/12)  2017-10-1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接獲營業人來電詢問,有位外國人來店購物,結帳付款時出示外交部核發之免稅卡,要求給予免稅待遇,該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說明,外國派駐我國之使領館及享受外交官待遇之人員,經外交部基於互惠原則,同意給予免稅待遇,故營業人銷售應稅貨物或勞務與該外交機構或人員,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買受人名稱欄載明該機構或人員名稱,並於零稅率欄打勾及備註欄載明免稅卡字號,由該機構指派負責採購免稅業務官員或享受免稅待遇之買受人簽名,其銷售額應依下列公式計算:銷售價格=內含營業稅之定價/(1+徵收率)。

  該局進一步指出,營業人於申報當期銷售額及應納或溢付稅額時,應將上述銷售額填入「非經海關出口應附證明文件者」欄項下,並檢附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及相關免稅卡、外交機構官員證及發票影本等證明文件,據以申報適用零稅率。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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