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承租人給付租金並扣繳所得稅款後倒閉或他遷不明,出租人可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承租房屋給付租金,如經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於年度中倒閉或他遷不明,可由出租人(房東)代替承租人補行填報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及扣繳憑單,並由其在各類所得資料申報書申報單位簽章處及扣繳憑單扣繳單位加蓋印信欄(現行為備註欄)簽名蓋章,並註明原因,聲明願負法律責任後,憑此項補報扣繳憑單,辦理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扣繳之稅款得抵繳結算申報應納稅款或退稅。此類補報之扣繳憑單得不以逾期申報處理。
該局另指出,營利事業於給付執行業務者執行業務報酬並依法扣繳所得稅款後,於年度進行中倒閉,負責人行方不明,致執行業務者無法取具扣繳憑單時,亦可參照上揭規定代行補報扣繳憑單。
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