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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扶養20歲以上仍在學之其他親屬不得列報免稅額 。  2017-10-10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96年度綜合所得稅大批開徵補稅案件,其繳納期限將於今(98)年2月20日截止,國稅局特別提醒接獲補稅繳款書之納稅義務人務須於期限內趕快繳納,以免受罰。
此次大批開徵案件中,有部分申報案件雖?有短漏報所得,但因列報受扶養的其他親屬不符規定,經剔除免稅額後致被補稅。其中以受扶養之其他親屬已年滿20歲而仍在校就學之案件最多。

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可以扶養年滿20歲以上仍在校就學的子女或兄弟姐妹,但是如果扶養符合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之其他親屬或家屬,則只限於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而且確實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才可以由納稅人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故被扶養之其他親屬或家屬若已滿20歲,雖仍在學,還是不可以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在今年5月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扶養其他親屬的特別規定,以免遭受補稅之苦。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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