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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願時應依法繳納半數以免移送強制執行。  2017-10-1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據稅捐稽徵法第20條及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未繳納半數稅款提起訴願,經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後始繳清稅款者,應就繳清之全數稅額加徵滯納金。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對復查決定如有不服,得依法提起訴願,惟應對復查決定之應納稅額繳納半數稅款,若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將由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移送才繳清稅款者,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全數加徵1%滯納金。該局特別提醒納稅人,對復查決定不服提起訴願時,應注意繳納半數稅款之規定。

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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