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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於營業期間雖無營業行為及未購買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期限申報當期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以免被加徵滯、怠報金《賦稅》2008/1/17  2017-10-1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甲公司未依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經該局臺北縣分局查獲,核定怠報金新臺幣(下同)3,000元。甲公司不服主張並無營業行為及未購統一發票,請酌減罰金或免罰,經復查決定遭駁回而告確定。

該局呼籲,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9條規定,營業人未依本法規定期限申報銷售額或統一發票明細表,其未逾30日者,每逾2日按應納稅額加徵1﹪滯報金,金額不得少於1千2百元,最高不得多於1萬2千元;其逾30日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徵30﹪怠報金,金額不得少於3千元,最高不得多於3萬元,其無應納稅額者,滯報金為1千2百元,怠報金為3千元。甲公司雖無營業行為且無應納稅額而未依期限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惟經該局臺北縣分局查獲時已逾規定申報期限41日,核定怠報金3,000元已屬最低金額,仍請營業人注意以免遭受加徵滯、怠報金等,得不償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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