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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醫師之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分別 。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西醫師在醫療院所從事醫療及相關行政業務,所獲之所得,是薪資所得或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必須依西醫師與醫療院所之間的關係而定。所謂駐診拆帳醫師係指醫療院所與西醫師間無僱傭關係,駐診醫師提供醫療專業知識與技術,而醫療機構提供護理人員、醫療器材及場所,雙方按駐診收入依合約所定拆帳比例給付報酬而言。

該局指出,駐診拆帳之適用範圍如下:
1.駐診拆帳合約除載明拆帳報酬之計算外,如尚載明有下列支付項目之一者,即不適用駐診拆帳之規定,而應全數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1〉底薪〈2〉保障收入〈3〉年節獎金〈4〉加班費〈5〉退休金〈6〉退職金〈7〉養老金〈8〉各種補助費(參加必要之醫療訓練及相關會議之補助費用除外)。
2.駐診拆帳合約除載明拆帳報酬之計算外,雖未載明上開項目之一,惟如經稽徵機關查得有實際支付上開項目中任一項目之事實者,不適用駐診拆帳之規定,應全數按薪資所得辦理扣繳。
3.駐診拆帳醫師非屬該駐診醫療機構之聘僱醫師,經查如為該醫療機構職工退休辦法、職工福利委員會之適用對象,不得適用駐診拆帳規定。
4.訂有拆帳合約之駐診醫師如另訂有聘僱合約者,或該駐診醫師擔任或兼任該醫療機構之行政職務,如院長、副院長、科〈部〉主管及其他行政職位者,均不適用駐診拆帳之規定。
5.依上開規定,有關醫療機構支付予所聘醫師之計酬方式,如係支付固定底薪,或除訂有底薪外,再依看診人數或手術次數等業務量支付酬金等,係屬受領醫師在工作上提供勞務之報酬,核屬薪資所得,尚無駐診拆帳之適用。
6.西醫師與駐診醫療機構拆帳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按實際拆帳收入減除20%之必要費用。

該局籲請各醫療院所依上述規定正確開立扣免繳憑單,另西醫師之駐診拆帳執行業務所得業別代號為44,亦請確實填報。會計師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