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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商買賣二手車,不再重複課徵營業稅。  2017-10-10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修正前規定,新車出廠銷售給消費者時,已課徵一次營業稅,其後中古車商向非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如自然人、免用統一發票之營業人……等),購入同一部汽、機車,再銷售予另一名消費者時,因無法取得進項憑證,故無法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又以銷售額直接乘以5%稅率繳納營業稅,造成同一部車有重複課徵營業稅疑慮。

有鑑於此,立法院於96年11月21日三讀通過,營業稅法增訂第15條之1,並奉總統於96年12月12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600164551號令公布生效在案。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該條文增訂後,中古車商銷售其向非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者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得以該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方式為:「購入成本除以1加徵收率之商數再乘以徵收率」。此進項稅額中古車商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則不得扣抵。

該局表示新增條文施行後,中古車商因不必再將稅額轉嫁給消費者,預測未來國內中古車市場極可能吹起降價風潮,而消費者也將有更大的議價空間。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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