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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大樓停車場收取費用、出租會議廳、外牆、屋頂、陽台徵免營業稅疑義  2017-10-10

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經常接獲民眾檢舉社區大樓停車場收取費用等未辦營業登記案件,特別再次說明有關社區大樓停車場收取費用、出租會議廳、外牆、屋頂、陽台之收入相關課稅規定如下:
一、 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等對外營業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如大廈停車場僅供住戶停車使用,並由該管理委員會按年、按季或按月分攤酌收停車管理費者,可免辦營業登記,並免徵營業稅。

二、 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以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會議廳出租,雖然收取之租金係作為住戶之基金,仍係屬銷售勞務之收入,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該局特別呼籲,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貨物或勞務,其銷售額平均每月未達新臺幣20萬元者,得摯發普通收據,免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稅率為1%,其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由主管稽徵機關查定計算課徵,但也可申請使用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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