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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之相關規定。  2017-10-10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表示:日前接獲納稅人A小姐詢問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須提示何種證明文件才符合規定?
該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須提示出差報告單及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方不致遭國稅局剔除補稅。該所並聲稱:出差報告單應詳載逐日前往之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資料並要核章,方符合法令規定,實務上就常發現營利事業所附之出差報告單無詳載逐日前往之地點及洽訪對象、內容而遭剔除補稅。

該所進一步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之規定:旅費支出,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其未能提出者應不予認定。另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應比照公務人員國外出差旅費規則所定日支生活費標準,但自行定有宿費檢據核實報銷辦法者,宿費部分准予核實認定外,其膳雜費按上述標準的5成列支」。

該所另呼籲營利事業申報國外差旅費時,若已核實申報宿費時,則日支膳雜費僅得以日支生活費標準之半數列支,另須確實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洽訪對象及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及相關文件,足資證明與業務有關,方符合規定。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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