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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租用乘人小汽車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邇來發現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將每期所支付之租金、利息等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虛報進項稅額,遭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汽車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復依財政部75年4月15日台財稅第7539634號函釋,融資租賃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承租人給付租賃業乘人小汽車租金、利息及手續費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另依財政部81年1月9日台財稅第800771706號函釋,若營業人非以融資租賃方式,且因業務需要而租用乘人小汽車,其支付之進項稅額准予以扣抵銷項稅額。

至融資租賃之認定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36條之2規定,營利事業出租資產,其應收租賃款收現可能性合理預估,且應由出租人負擔之未來成本無重大不確定性,並符合下列條件之1者,應採融資租賃:1.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所有權無條件移轉承租人。2.承租人享有優惠承購權。3.租賃期間達租賃物法定耐用年數4分之3以上者。4.承租開始時按各租金及優惠承購價格計算之現值總額達租賃資產帳面價值90%以上。

該局舉例,例如甲公司以融資租賃方式,每月以31,500元租用供業務使用之乘人小汽車,並申報進項稅額1,500元扣抵銷項稅額,惟該筆交易實際上係分期付款買賣性質,故甲公司給付租賃業之金額包含租金、利息、手續費等,依前揭財政部函釋規定,係屬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惟若該公司係以營業租賃方式承租供業務使用乘人小汽車,因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則該筆進項稅額1,500元得以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呼籲,該等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將造成虛報進項稅額而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不得不慎。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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