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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出差所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2017-10-10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公務派遣員工出差,所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得作為營業人申報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之用。

該局說明,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若無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之情事,該進項稅額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至員工出差,所取得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其訂價係內含營業稅額,營業人應自行依公式計算營業稅額:即營業稅額=所載票價÷(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欄下申報,以扣抵銷項稅額。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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