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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採直接扣抵法之營業人購置專供醫療勞務使用之儀器設備所取得進項憑證不得提出扣抵 。  2017-10-10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者,其進貨屬可直接歸屬免稅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應不得提出扣抵,否則一經查獲將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3款規定醫院、診所、療養院提供之醫療勞務、藥品、病房之住宿及膳食,免徵營業稅。又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1項規定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

該局表示:營業人基於提升員工福利,經報准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員工診療所,並已採用直接扣抵法者,其所購置之醫療儀器設備,係可直接歸屬於醫療勞務之進項支出,依規定取得之進項稅額自不得提出扣抵銷項稅額。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如有上述情形者,應儘速向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否則一經查獲,將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處罰。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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