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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應辦理營業登記繳納營業稅。   2017-10-1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民眾檢舉個人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漏未開立發票,且經查獲屬實予與補稅處罰之案例。

該局指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均要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因此個人如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且最新6個月平均銷售貨物金額達8萬元或銷售勞務金額達4萬元,記得要向國稅局辦理營業(稅籍)登記並報繳加值型或非加值型營業稅,以免遭補稅處罰。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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