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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發票上、中、下游廠商觸犯法令者皆應受罰  2017-10-1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
邇來查獲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未依規定取得實際交易人開立之統一發票,除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及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統一發票之買受人應依法處罰外,實際銷貨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亦應遭受補稅並處罰。

舉例說明,甲公司(上游)委託乙公司(中游)興建工程,但乙公司要求其下包廠商丙公司(下游)將統一發票直接開予甲公司,藉以逃避稅負。甲公司應自乙公司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丙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甲公司除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外並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稅並處1倍至10倍之罰鍰,而丙公司應開立統一發票予實際承包工程之乙公司而未給與,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乙公司則涉及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及銷貨漏開統一發票之違章行為,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5%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部分,則同時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及營業稅法第51條第3款規定除補徵稅款外並處1倍至10倍之罰鍰。

該局表示,我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制之精神,係就加值部分課徵營業稅,但是營業人購進貨物或勞務時,經常抱持「進貨付款且有取得發票就好」的觀念,並未探究是否為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而發生跳開發票之違章情形,該局特別呼籲營業人購進及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規定取得及開立統一發票,以免上、中、下游廠商同時觸犯法令遭受處罰。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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