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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轉讓未依法簽證之股票不屬證券交易稅課徵範圍 。  2017-10-10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股東轉讓股份有限公司掣發未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之股票,係轉讓其出資額,屬證券以外之財產交易,其交易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財產交易所得規定,合併其他各類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表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依該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前項所稱有價證券,係指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及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惟股份有限公司之股票,須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如未完成法定發行手續所掣發之股票,即非屬上開條例所稱之「有價證券」,股東轉讓此類股票,即非屬證券交易稅課稅範圍。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於移轉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股票時,必須查明該公司股票是否已依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判別應繳納所得稅或證券交易稅,以免誤用法令,造成短報、漏報稅捐,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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