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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房屋列報財產交易損失,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親屬95年度若出售房屋發生損失者,於申報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列報財產交易損失。

該局指出,財產交易損失之核認,應提示買進及賣出該房屋之買賣契約書(俗稱私契)及收、付價款紀錄或憑證,經稽徵機關審查屬實並核發財產交易損失證明為限。如納稅義務人無法提示相關證明文件,除了無法核認財產交易損失外,稽徵機關將會以財政部頒定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95年度該所得標準為:臺北市25﹪、高雄市18﹪、省轄市13﹪、縣轄市10﹪、鄉鎮8﹪(依出售房屋座落地為準)】核定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說明,經稽徵機關核認有財產交易損失,其每年度可扣除額度以不超過當年度申報之財產交易所得為限;當年度無財產交易所得可扣除或財產交易所得小於財產交易損失扣除不足者,得在以後3年度之財產交易所得扣除之。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財產交易行為時,請妥善保存買、賣契約書及相關收、付價款憑證或紀錄,並注意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以維自身權益。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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