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及講演鐘點費之收入,只要不超過18萬元,即可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全數扣除,但超過限額者,須就超過部分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以其餘額申報納稅。
該局說明,前述免稅之稿費等限額係按個人計算,非以申報戶為計算單位,故申報戶中有多人取得稿費、講演鐘點費等收入時,每人皆可享有18萬元免稅之優惠。至成本及必要費用部分,可檢據相關支出憑證列報減除,亦可參照財政部核定標準減除,屬自行出版者可減除75%,其餘得減除30﹪。
還要特別注意的是,個人如受聘為公私立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舉辦的各種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擔任講師,或為其撰寫、翻譯文件以供執行業務、營業所需,所領取的授課鐘點費或撰寫翻譯費係屬於薪資所得,非屬稿費及講演鐘點費,故除薪資特別扣除額外,不得享有18萬元免稅。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