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小姐詢問,家中有中風之老年人,為照顧其生活起居而僱用菲律賓外勞居家護理,因而給付菲傭之薪資,能否列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項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說明,目前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規定之醫藥及生育費的扣除,是指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的醫藥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若有居家護理的情形,仍以有醫療行為,並取得公立或特約護理機構出具的收費收據始可申報列舉扣除,所以張小姐僱請菲傭,所給付之薪資,不屬於前述規定的醫藥費,不得列報為綜合所得稅之扣除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新聞稿 http://www.mof.gov.tw/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