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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一般扣除額可能犯錯或較常犯錯的地方。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一般扣除額分為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可擇一扣除金額較大者申報,但經選定採標準扣除額,或未填列列舉扣除額亦未填明適用標準扣除額而視為已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者,經稽徵機關核定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由於一般扣除額之申報,時有發生納稅義務人因一時疏忽或誤解法令規定而申報錯誤,造成後續補(退)稅困擾,該局就較常發生錯誤情形彙整說明如下:
一、申報列舉扣除額但總額小於標準扣除額(單身申報者為46,000元,與配偶合併申報者為92,000元),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國稅局對這類案件以標準扣除額核定。
二、重複列報標準扣除額及列舉扣除額。
三、列舉扣除額:
(一) 捐贈:列報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之捐贈金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20%(應以20%為限),或列報未登記或未設立團體、廟宇之捐贈,或名為捐贈但屬有相對代價給付(如:於寺廟點光明燈、安太歲或加入團體之團費、入會費等)。
(二) 保險費:被保險人與要保人不在同一申報戶內(在同一申報戶內才符合規定),或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每人每年之保險費未達24,000元,但仍以24,000元列報(未達24,000元者,應以實際金額列報),或申報兄弟姐妹、其他親屬或家屬之保險費(屬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費才可列報)。又自95年度起,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
(三) 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未以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之餘額申報,或與房屋租金支出同時列報(僅得擇一申報)。
(四) 列報災害損失扣除額,但該項災害損失發生後,未依規定期限報請國稅局勘查或核發災害損失證明。
(五) 未透過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而直接對私立學校捐款,誤解可在不超過綜合所得總額50%限額內(應為20%)列報。
(六) 醫藥及生育費:申報非屬公立、公、勞、健保特約醫療院所或非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醫院之醫藥費等(上述情形不符所得稅法規定),或受有保險給付之金額未自實際發生之金額中減除(應自實際發生之金額中減除)。
(七) 房屋租金支出:申報扶養兄弟姐妹或其他親屬之房屋租金支出(應僅限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或已另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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