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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之查定課徵營業稅非屬小規模之營業人,應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具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扣繳、暫繳申報及辦理結算申報。  2017-10-10

高雄市某電動玩具遊樂場所營業人黃先生問:本人經營之電動玩具店每月銷售皆達20萬元以上,是否需開立發票及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89年5月3日台財稅第890452799號函規定,有關下列(一)供應大眾化消費之豆漿店、冰果店、甜食館、麵食館、自助餐、排骨飯、便當及餐盒,但主管稽徵機關得視其營業性質及經營規模,具有使用統一發票能力者,核定其使用統一發票。(二)電動玩具遊樂場所。(三)稻米、麵粉、小麥、大麥、米粉、麵類(包括麵乾、麵條等)、豆類、落花生、高梁、甘薯、甘薯簽、甘薯澱粉、大麥片、糕粉等零售業。(四)攤販。(五)其他屬季節性之行業,其交易零星者。該等營業性質特殊之營業人,主管稽徵機關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規定,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得不受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該等營業性質特殊商號如經查定每月平均銷售額達20萬元以上仍應依法設置帳簿記載並取具合法憑證、辦理相關扣繳、暫繳申報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於95年12月20日前發函輔導該等商號雖不必開立發票,仍應設置帳簿記載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如未依規定辦理結算申報者,則依一般營利事業結算申報案件摯發滯報通知書催報及依法核定。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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