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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別講演鐘點費與授課鐘點費。  2017-10-1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受邀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講演所獲取報酬,究應歸入講演鐘點費或授課鐘點費,攸關可否於18萬元範圍內免納所得稅,對此特予說明如下:
一、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聘請學者、專家專題演講所給之鐘點費,屬所得稅法規定的講演鐘點費收入,可免納所得稅,但如與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等全年合計數,超過新臺幣18萬元以上部分,不在此限。
二、公私機關、團體、事業及各級學校,開課或舉辦各項訓練班、講習會,及其他類似性質的活動,聘請授課人員講授課程,所發給的鐘點費,屬薪資所得。該授課人員並不以具備教師身分者為限。
  中區國稅局呼籲扣繳義務人給付上述所得,於申報扣繳或免扣繳憑單時,前者應勾選執行業務所得;後者為薪資所得,若發現有申報錯誤情事,請儘速至所轄分局、稽徵所辦理扣繳憑單更正。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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