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大廈管理委員會非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所稱已依法立案登記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如有營業收入(例如:頂樓出租架設基地台或外牆出租廣告等租金收入)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於處理94年度未申報案件之課稅資料,發現甲大廈管理委員會取得數筆國內各大電信公司給予之租金收入未申報,經進一步查證,係大廈管理委員會收取頂樓行動電話基地台架設之租金收入。因管理委員會不諳稅法規定,未如期申報,經催報亦無相關帳證可據以補報,遭該局逕行核大額稅款。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函釋規定,大廈管理委員會如僅對住戶收取公共基金及相關管理費用,並無任何營利收入,其以管理委員會名義設立專戶儲存公共基金或管理費用之孳息,准予免納所得稅。惟大廈管理委員會如有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係屬銷售勞務行為所產生之營業收入,應依據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該部分營業收入減除銷售勞務之必要及合理成本後為所得額。又成本費用應按大廈本身必要之管理、修繕等活動及銷售勞務活動,依其實際支出性質,採前後年度一致性處理且不重複列報之方式,按收入與成本、費用配合原則,自行劃分出銷售勞務之必要及合理的成本、費用。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