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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均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2017-10-10

【北港訊】 四湖王小姐詢問:子女已滿20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申報時,可否申報為受扶養親屬,認列免稅額?
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答覆:按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規定:「納稅義務人之子女未滿20歲者,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或因身心殘廢,或因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減除扶養親屬免稅額。本案王小姐之子女已年滿 20 歲就讀軍事學校或享有公費待遇之師範大學或師範學院,非屬完全獨立生活,仍須受納稅義務人扶養,應可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
該所進一步表示,即使於年度中途畢業,分發擔任軍職或老師,扶養期間不滿 1 年,納稅義務人仍可按全年之免稅額扣除。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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