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王先生問道:其名下有2棟房屋分別無償提供其弟住家及其岳母開設小吃店使用,請問會不會被國稅局計算租賃收入課稅?
國稅局答復,按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計算租賃收入,另依該法第16條第2項規定,他人係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所以王先生將房屋提供給兄弟使用,乃係提供給他人使用型態,原本應該計算其租賃收入,惟如係無償提供當住家使用且經雙方當事人訂立無償借用契約,並由雙方當事人以外之二人證明確係無償借用及法院公證,即可免計算租賃收入。
至提供所有房屋給岳母作小吃店使用,如小吃店確係由岳母1人獨資經營,因岳母非所得稅法所規定之他人,自無計算租賃收入之適用。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