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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代銷之營業稅相關事宜。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時,應在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按委託代銷開立統一發票;代銷商銷售代銷貨物時,亦應按約定銷售價格及數量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如違反規定,將因漏開統一發票及漏報繳營業稅而遭補稅及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將每件銷售單價1千元,共50件的商品交乙公司代銷,雙方簽訂委託代銷合約,每2個月按實際銷售價格的10%結算代銷佣金。甲公司於交付代銷商品時,應開立總金額5萬元(1000元×50件)的統一發票予乙公司,並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乙公司販售代銷商品時,應按約定銷售價格及實際銷售數量開立統一發票予買受人,同時在發票備註欄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乙公司在2個月內售出30件,結算代銷佣金為3千元,乙公司應開立佣金3千元之統一發票,併同結帳單交付甲公司,結帳單上要記載已販售貨物的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所開立的統一發票號碼。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開委託代銷情形,應確實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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