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外廠商A <<<<< 國內營業人甲(支付60) <<<<< 國內個人乙(支付100)
模 式 |
海關收貨人 |
瑕疵擔保責任 |
發票開立 |
甲收入 |
一般買賣 |
甲收貨人 |
甲負擔 |
開立統一發票100 |
銷貨收入100 |
居間行為 |
乙收貨人 |
與甲無關 A負擔 |
按收付之差額40,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開立統一發票 1張 |
成交收入40 |
代購 |
甲收貨人 |
與甲無關 A負擔 |
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40,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60,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共開立2張 |
代購收入40
營所稅申報100-60(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 |
代銷 |
甲收貨人 |
與甲無關 A負擔 |
除按代銷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40,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100,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共開立2張 |
代銷收入40
營所稅申報140-100(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 |
代理 |
甲收貨人 |
甲代表A向乙負擔 |
待確認 |
待確認 |
居間行為稅負最低,但需符合非海關進口人及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二項要件
參考資料: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