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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代購海外商品如何開立發票及認列收入?  2021-12-24

國外廠商A  <<<<<  國內營業人甲(支付60)  <<<<<  國內個人乙(支付100)

 

     模     式

海關收貨人

瑕疵擔保責任

發票開立

甲收入

一般買賣

甲收貨人

甲負擔

開立統一發票100

銷貨收入100

居間行為

乙收貨人

與甲無關

A負擔

按收付之差額40,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開立統一發票

1張

成交收入40

代購

甲收貨人

與甲無關

A負擔

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40,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60,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共開立2張

代購收入40

 

營所稅申報100-60(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

代銷

甲收貨人

與甲無關

A負擔

除按代銷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40,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於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100,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共開立2張

代銷收入40

 

營所稅申報140-100(視為銷貨開立發票金額)

代理

甲收貨人

甲代表A向乙負擔

待確認

待確認

 

居間行為稅負最低,但需符合非海關進口人及不負擔貨物瑕疵擔保責任二項要件

 

參考資料:營業稅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銷售貨物:

一、營業人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或以其產製、進口、購買之貨物,無償移轉他人所有者。

二、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之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

三、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

四、營業人委託他人代銷貨物者。

五、營業人銷售代銷貨物者。

前項規定於勞務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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