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檢討餐費 |
可 |
業務會報用餐應屬與業務有關,所索取的餐飲統一發票,其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並依其發生之事實作為認定之依據。 (財政部賦稅署75.5.8台稅二發第7523449號函) |
供員工使用 |
可 |
購買放置於營業場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物品如茶葉、衛生紙、香皂、消費用品用具等可以扣抵,但福利性質如球鞋等,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則不可扣抵。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 (財政部75.10.3台財稅第7567454號函) |
員工工作服 |
可 |
如係員工在工作場所穿著者,可依法扣抵,如係假借工作服之名,而非在工作場所穿著者,不能扣抵。 (財政部賦稅署75.4.10台稅二發第7523166號函) |
供工人住宿或工務租金 |
可 |
工程施工或油礦採勘需要,於工地搭建臨時房屋或在工地附近租賃房屋供施工人員臨時住宿或辦理工務使用,該房屋租金、水電費、瓦斯費等核屬供業務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依法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5/11/07台財稅第7577198號函) |
福利設施 |
可 |
建購員工福利設施如所有權未移轉與員工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 |
員工以自有車輛從事工作 |
可 |
公司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載有營業人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進項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提出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78.9.11台財稅第780273399號函)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屬上開情形支出之修理費亦書面約定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得符合規定之進項憑證,亦可提出扣抵。 |
週年慶贊助金 |
可 |
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93.2.26台財稅字第0930450262號函) |
促銷附贈之物品 |
可 |
以促銷為目的,隨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而附贈物品,其購入該贈品之進項稅額尚非屬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可准予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8/02/25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 |
促銷抽獎用小客車 |
可 |
惟營業人為促銷產品,舉辦抽獎活動而購買供贈品使用之物品(如汽車、筆記型電腦…等),經稽徵機關核定以廣告費認列,其所支付之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88/02/25台財稅第881900041號函) |
收費研習營餐費 |
可 |
舉辦之各類研習課程,在研習期間因學員用餐及期末綜合檢討聚餐所支付之餐費,取得合法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賦稅署75/12/19台稅二發第7519423號函) |
尾牙活動 |
不可 |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營業人舉辦尾牙活動取得的相關餐費、場地租金、藝人表演的主持費、表演費及提供獎品摸彩等進項憑證,係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自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員工伙食 |
不可 |
辦理員工伙食購買主、副食品、水電、瓦斯等之進項稅額均不可扣抵。 (財政部75.10.2台財稅第7526396號函) |
會計師簽證查帳之住宿費用 |
不可 |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 |
送股東紀念品 |
不可 |
股東會時發放股東紀念品,以表示對股東的感謝。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3款、同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1項及財政部87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71976465號函釋規定,公司於召開股東會時,贈送股東之紀念品核屬與推展業務無關之餽贈,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