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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父母每年贈與子女財產未超過220萬元,得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2020-10-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贈與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因此父母贈與子女財產,同一年度(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內贈與總金額不超過220萬元,免課徵贈與稅,贈與人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說明,贈與總額係指贈與人同一年度內贈與他人之總金額,並非受贈人之受贈金額,免稅額亦為贈與人同一個年度內得自贈與總額減除的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贈與人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自今(109)年1月起,每個月15日贈與兩個女兒各10萬元,前11個月的贈與總額合計220萬元可免辦理贈與稅申報,但截至12月15日時,兩個女兒當年度之受贈金額雖僅各120萬元,但某甲之贈與總額已達240萬元,依前揭規定,某甲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即最遲於明(110)年1月14日前〕辦理贈與稅申報,並就贈與總額超過220萬元部分課徵贈與稅。

  該局提醒,如因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之需要(例如贈與股票或不動產),雖贈與金額未達免稅額220萬元之課稅門檻,仍應辦理申報,取得稽徵機關核發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始可辦理贈與財產移轉登記

(聯絡人:審查二科康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5)

自111年發生之贈與案件,每人每年贈與免稅額調高為244萬元

申請贈與稅免稅證明書要攜帶資料如下至遺贈稅股辦理
1.雙方身分證正本
2.雙方小章
3.變更登記表(出資額證明)
4.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影本(贈與前三個月內)需蓋上大、小章
5.契約書
 
夫妻間相互贈與的財產應不計入贈與總額,免課贈與稅,但需辦理產權移轉登記事宜案件,仍需向國稅局申報,由國稅局核發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以憑辦理移轉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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