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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接受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應於開立統一發票時,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末4碼。  2017-10-10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銷貨時,應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以免遭受處罰。
  北區國稅局指出,該局轄內A商號接受信用卡刷卡銷貨時,未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經該局查獲處罰鍰15,000元。該商號主張接受信用卡刷卡交易時,已於統一發票上載明信用卡之授權號碼,請求免罰,遭駁回,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

  該局呼籲依財政部92年8 月12 日台財稅字第0920453416號令「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持用簽帳卡(信用卡)之買受人者,除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者外,應於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信用卡)號碼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營業人僅需於統一發票載列簽帳卡(信用卡)卡號末4碼,以維護消費者權益。」營業人接受信用卡刷卡銷貨時,應依規定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簽帳卡號碼,以免遭受處罰,得不償失。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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