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於109.3.6開股東會決定解散,申請公司解散登記後收到經濟部發文日109.3.10之核准解散公文,並於109.3.16公司清算完結。各項稅務申報期間為何?
擬答:
屬於109年度決算申報
程序決定日:主管機關核准日期
實體決定日:解散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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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體期間 |
程序期間 |
結算 |
結算期間 108.1.1-108.12.31 |
結算 申報期間 109.5.1-109.6.1(一) |
決算 |
決算期間 109.1.1-109.3.6 |
決算 申報期間
109.3.11-109.4.24(五) 45天 |
清算 |
清算期間 109.3.7-109.3.16 |
清算 申報期間 109.3.16-109.4.14(二) 30天 |
除(第1頁)損益及稅額計算表須填報外,一般情形下列書表須否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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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 |
決算 |
清算 |
(第2頁)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 |
須 |
須; 例外 |
否 |
(第11頁)未分配盈餘申報 |
否; 例外 |
否 |
否 |
資料來源:徐俊賢會計師
PS 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但書,其10日之起算,按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次日」起算:
1. 公司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解散之日為準。
2. 獨資、合夥組織:以主管機關核准註銷營業登記之日為準。
3. 機關團體:以主管機關核准裁撤或變更正之日為準。
4. 營利事業於清算期間內有應扣繳申報事項者,以清算完結之日為準。清算期間如跨越2個年度,其給付各類所得之扣繳憑單,仍應按不同年度分別依限填報。但其屬清算完結年度之上一年度給付之各類所得,至遲應不得超過清算完結年度之1月31日填報。(財政部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