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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義務人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或綜合所得稅,申請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2019-10-23

(一)營利事業: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
2.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二)個人: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依就業保險法領取失業給付。
2.依就業保險法領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3.依內政部訂定「工作所得補助方案」領取工作所得補助金。
4.依內政部訂定「馬上關懷急難救助作業要點」領取關懷救助金。
5.無薪休假日占當月原應工作日二分之一以上之月份達2個月。
6.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綜合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三)所稱相當擔保,係指相當於應納稅款金額之下列擔保品:
1.黃金、外幣及核准上市之有價證券,其擔保價值依「黃金外幣及上市有價證券作為擔保品計值辦法」規定計算。
2.政府發行經規定可十足提供公務擔保之公債,其擔保價值按面額計算。
3.銀行存款單摺,其擔保價值按存款本金額計算。
4.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不動產,土地之擔保價值按公告現值加4成計算,房屋之擔保價值按稽徵機關核計之房屋現值加2成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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