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跳開統一發票,交易三方營業人都會受罰  2019-10-21

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應開立統一發票時,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業人務必要開給實際買受人,千萬別跳開,否則一旦被查獲,上、中、下游營業人都會連同受罰。

 

該局近期查核案件時發現,某甲營業人銷貨給乙營業人,礙於情誼,依乙營業人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乙營業人的下游廠商丙營業人,造成跳開統一發票,

甲營業人因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營業人,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裁處行為罰;

乙營業人進貨未依規定取得甲營業人之統一發票,亦應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行為罰,另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營業人及短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稅額外,並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就所短漏報稅額應處罰鍰金額及未依規定給與憑證應處行為罰金額擇一從重處罰;

至丙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所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貨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補徵稅額外,並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國稅局再度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千萬不要有跳開發票情事,以免違反相關規定而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一科劉稽核  06-2298067

更新日期:108-10-07

 

解析
甲:違反稅捐稽徵法 第44條應給未給憑證(行為罰)

 

乙:
漏進:違反稅捐稽徵法 第44條應取未取憑證(行為罰)

漏銷:違反稅捐稽徵法 第44條應給未給憑證(行為罰)和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罰)二者擇一從重

 

丙:漏進,違反稅捐稽徵法 第44條應取未取憑證(行為罰)和營業稅法第51條(漏稅罰)二者擇一從重

 

稅捐稽徵法第44條:經查明認定之總額,處百分之五罰鍰

營業稅法第51條: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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