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值型營業稅:就銷售貨物或勞務過程中所增加的價值課稅。即按進銷之差額課稅。就營業人某一期間,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稅額, 減去其購入貨物或勞務所支付之稅額求得應納稅額。
計算公式: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 應納(溢付)稅額
舉例說明:
進貨及成本費用發票或收據
甲公司向上游進貨了一台iphone 11,取得上游請款發票,10000+500(5%營業稅)=10,500元
甲公司業務員汽車加油,拿到加油站發票100+5(5%營業稅)=105元
甲公司向上游進貨了一台電腦,只取得估價單20,000
甲公司老闆送洗私人衣服,取得發票 100+5(5%營業稅)=105元
甲公司郵局寄送包裹,拿到購買票品證明單60元
甲公司購買五金材料,取得小規模收據100元
甲公司發薪資5,000元
甲公司業務請廠商吃飯,取具發票1,000+50(5%營業稅)=1,050元
甲公司老闆請員工吃飯,取具發票500+25(5%營業稅)=525元
甲公司老闆買一台小客車,取具發票 500,000+25,000(5%營業稅)=525,000元
收入發票
甲公司售出iphone 11一台,開出收入發票20,000+1,000(5%營業稅)=21,000元
銷項稅額:1,000(5%營業稅)
進項稅額:500元(進貨Iphone 5%營業稅)+5元(加油5%營業稅)=505元
應納稅額:1,000元-505元=495元
解析:
3. 只有估價單,未依規定取得發票,不可扣抵
4. 老闆送洗私人衣服為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不可扣抵
5. 購買票品證明單,無稅額可扣抵,僅入費用
6. 小規模收據,無稅額可扣抵,僅入費用
7. 薪資費用,無稅額可扣抵,僅入費用
8. 請廠商吃飯為交際應酬,不可扣抵,僅入費用
9. 老闆請員工吃飯為職工福利,不可扣抵,僅入費用
10. 甲公司老闆購買小客車,為自用乘人小汽車,不可扣抵,僅分年入折舊費用
營業人的那些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
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
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
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六、營業人專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兼營第8條第1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七、統一發票扣抵聯經載明「違章補開」者,但該統一發票係因買受人檢舉而補開者不在此限。
八、營業人進口貨物,被海關查獲短報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涉有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各款漏稅處罰情事而追繳稅款,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九、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3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