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暫繳稅款,如營利事業符合相關規定,可於應納稅款之繳納期限內(108年9月1日至108年9月30日),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敘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如有應退稅款,並同意抵繳分期應納稅款,向所轄稽徵機關提出申請。每筆申請分期繳納稅款案件以申請1次為限,分期繳納之期數,視稅款金額而定,每期以1個月計算。
該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只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都可以申請分期繳納:
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營利事業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
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新臺幣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營利事業如有疑義,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竹南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王順麗
聯絡電話:(037)460597轉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