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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後,如何辦理補申報?  2017-10-10

高雄市吳先生來電詢問:
綜合所得稅申報期間人在大陸,未辦理結算申報,現在補申報是否要受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答覆:
  .. 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申報綜合所得稅,在未經人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處罰及加徵滯納金,惟應依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今年為6月1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利息從申報期限截止日的次日(6月2日)起,算至補繳日止,於繳納後併同申報書和有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會計師

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