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報應繳: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
暫繳稅額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 元以上者)。
免報免繳: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其營利事業所得稅依所得稅法第98 條之1 之規定,應由營業代理人或給付人扣繳者。
獨資、合夥組織及小規模營利事業。
依所得稅法或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無應納稅額者或本年度新開業者。
營利事業於暫繳申報期間屆滿前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規定應辦理當期決算申報者。(經濟部發文日為準)
營利事業按其上年度結算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之二分之一為暫繳稅額計算之暫繳稅額在新臺幣2,000 (含)以下者。
上半年無本業收入者。
應報應繳: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合作社或醫療社團法人,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使用所得稅法第77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辦理暫繳申報者,得以當年度前6個月之營業收入總額,依所得稅法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試算其前半年之營利事業所得額,按當年度稅率,計算其暫繳稅額。
※無論是否有如期繳納暫繳稅款,結算申報都需填列損益表應納稅額減項62欄本年度
暫繳自繳稅額
※於10/1~10/31繳納者,按日加計利息
※於11/1~11/30繳納者,國稅局發通知單,加計一個月利息,15日內繳納
※於12/1以後繳納者,移送法院並加徵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