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賣軟體到國外公司:(外銷勞務) 賣軟體則無論客製化或不是客製化都算外銷勞務,適用零稅率退稅(營業稅)。
二.向外國公司購買軟體:(購買國外勞務)
(一)營業稅:
不論標準化或非標準化,係在中華民國境內供甲公司使用,應屬營業稅課徵範圍。 國外A公司若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而有銷售勞務者,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應由勞務買受人,即國內甲公司,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計算稅額繳納之。惟國內甲公司若為專供經營應稅貨物或勞務營業人,免予繳納;其為兼營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則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計算稅額並繳納之。
要申報在每兩個月的401表上
(二)營所稅:
(1)標準化: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給付外國公司不用做任何扣繳 《所得稅法》第8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第10點第3項規定,國外A公司之銷售收入應按一般國際貿易認定,非我國課稅範圍。
(2)非標準化:給付外國公司要對國外公司扣繳20%權利金,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