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夥伴

積極負責

誠信正直

專業分工

板新會計稅務記帳士事務所

首頁 事務所簡介 投資與工商登記服務 委託記帳 服務報價 聯絡我們 稅務教室 下載專區
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2018-09-26  2018-09-26

  • 營利事業因財務困難,可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目前正是103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要如期(104年6月1日前)辦理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及繳納應自繳稅款,如果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無法一次繳納應納稅款時,除了還是要按時辦理申報外,可在104年6月1日前另外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稅款。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客觀事實發生財務困難,不能在繳納期間內一次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含結算、未分配盈餘申報及暫繳自繳稅款暨補徵稅款)及罰鍰者,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申請分期繳納,分期繳納的期數依稅款金額的大小,可分2期至36期,每期為1個月,但獲核准分期繳納者,營利事業必須額外負擔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之利息。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申請分期繳納稅款必須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一)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繳納期間屆滿之日前一年內,連續4個月營業收入淨額合計較前一年度同期減少30%以上者(但已申請停業或註銷、擅自歇業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命令解散、廢止則不適用)。(二)其他因素致發生財務困難,不能於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款,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其應納稅款在200萬元以上者,並應聲明同意提供相當擔保。
    國稅局再度強調,營利事業如因遭逢經濟困難無法一次繳納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應自繳稅款者,應於本(104)年5月1日至6月1日規定繳納期間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文件,具體敍明無法一次繳清稅款之原因及聲明同意加計利息,向所轄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提出申請,並以1次為限,經核准分期繳納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款原訂繳納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依原訂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國稅局最後提醒獲核准分期繳納稅款的營利事業,各期稅款務必要依限繳納,否則逾期部分會被加徵滯納金,未繳清的稅款餘額也會被要求一次繳清,甚至移送強制執行。

    新聞稿聯絡人:徵收科林股長 06-2298064

會計師,設立公司,記帳,報稅,申請公司,工商登記,公司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