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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新制實施後,雇主及勞工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是否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  2017-10-10

 (桃園訊) 有關勞工退休新制於94年7月1日實施後,雇主及勞工提繳之勞工退休金是否列入個人薪資所得課稅,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雇主應為適用本條例之勞工,按月提繳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因此,雇主依規定按月提繳之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在符合該條例規定之請領條件前,不得領回。故該筆雇主提繳之退休金,於提繳時不須列入勞工薪資所得課稅。

  又依財政部94年9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10號令規定,「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提繳並得自當年度所得總額中扣除之金額,扣繳義務人免予扣繳,亦免計入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之給付總額申報。」所以,勞工自願在其每月工資6%範圍內提繳退休金部分,雇主在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時已先扣除,勞工於申報94年度綜合所得稅時,該自願提繳退休金未列入薪資所得給付總額課稅。

  該局表示,無論雇主或勞工依勞工退休金條例提繳之退休金皆不須課稅,嗣勞工於符合領取退休金時向勞保局領取雇主所提繳之勞工退休金,始需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9款有關退職所得之規定,徵免所得稅。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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