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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櫃公司107年發放股利,應適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2018-08-10  2018-08-10

上市櫃公司107年發放股利,應適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台股正值除權息旺季,上市櫃公司107年發放之股利,應適用所得稅制優化方案。

該局說明,依107年2月7 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規定,我國境內居住者股東自107年1月1日起獲配股利,計稅方式得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8.5%之股利可抵減稅額(每申報戶以8萬元為限),或單一稅率28%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因此,上市櫃公司107年發放股利時,應填報「限分配日於107年1月1日以後之盈餘專用」之股利憑單及股利憑單申報書。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發放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則應按21%扣繳率就源扣繳,並填發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報。 該局呼籲,網路申報方便、省時好處多,請公司多多透過各類所得憑單資料電子申報系統辦理扣繳申報,如有軟體操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86188,或利用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日期: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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