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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未經依法簽證發行之股票,所賺取之所得為財產所得稅,以免受罰 。  2017-10-10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近年來於查核綜合所得稅個案調查案件時,發現有部分投資公司之股東,將持有之股票出售轉讓與他人,證券受讓人雖已依實際成交價額代徵證券交易稅,惟查該投資公司所發行之股票,並未經過主管機關核定之機構簽證,該等股票買賣轉讓之行為,並非屬證券交易行為,而係屬財產交易行為,該局已就該公司股東買賣股票所取得之財產交易所得,依法予以補稅並裁處罰鍰。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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