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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 2018-05-03  2018-05-03

開立之統一發票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遭受處罰 屏東市邱小姐問,日前銷售貨物,會計小姐因疏忽扣抵聯及收執聯漏未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會不會處罰?

南區國稅局屏東分局表示,依現行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營業人使用統一發票,應按時序開立,並於扣抵聯及收執聯加蓋規定之統一發票專用章。但使用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或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傳輸之電子發票者,得以條列方式列印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於「營業人蓋用統一發票專用章」欄內,免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開立之統一發票,未依上開規定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者,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論處。 該分局在查核某甲公司案件時,發現該公司銷售貨物未依規定於開立之統一發票加蓋專用章,核有違反上開法條規定開立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之情事,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50,000元處1%罰鍰計500元,惟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是裁處罰鍰1,500元,特籲請營業人留意避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課王課長 聯絡電話:08-7311166轉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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