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應按原出口申報匯率計算運回的進口金額。
台北國稅局近來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營業人外銷貨物後發生銷貨退回,運回貨物進口金額應按何時的匯率計算? 台北國稅局表示,根據財政部賦稅署2017年6月2日臺稅消費字第10504702350號函,應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的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
官員舉例,公司在今年1月15日外銷貨物並收取水單(銷貨)金額為美金2,000元,依當時匯率美金:新臺幣=1:30,該公司當期申報零稅率銷售額6萬元。 若該批貨物又在今年5-6月發生銷貨退回金額美金500元,仍應依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的匯率,即美金: 新臺幣=1:30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申報1.5萬元。
官員強調,貨物發生銷貨退回復運進口,應由營業人自行填具「銷貨退回或折讓證明單」,並檢附復運進口證明文件,於申報當期(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時,按原貨物出口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之匯率計算銷貨退回金額,於零稅率銷售額銷貨退回及折讓欄填報該復運進口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