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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人民有關臺灣地區來源所得之課稅規定。  2017-10-1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兩岸人民往來頻繁,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時,應視其一課稅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在臺灣地區居、停留日數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滿183日者,應就其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辦理結算申報。
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183日者,由扣繳義務人就源扣繳,免辦理結算申報,如有非屬扣繳範圍的所得,應由所得人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需使用該部分專用申報書);如其有配偶屬臺灣地區境內居住個人時,亦得選擇與配偶合併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指出,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申報時,應檢附載有統一證號、入出境紀錄的入出境許可證(如臺灣地區居留證、居留入出境證、旅行證等)影本及其他與課稅有關之證明文件,向其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地所屬的國稅局洽辦。有應納稅額者,應以現金或支票繳納;經核定有退稅者,由國稅局直接寄送退稅支票或退稅通知單。
  該局籲請大陸地區人民,如有臺灣地區來源所得時,應依上揭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徵納雙方困擾。 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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